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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第3期-资本收益税小生意减免之资产出售日期
资本收益税小生意减免有很多优惠,但是也备受争议。比如最近行政上诉法庭 (AAT)作出的有关资产出售日期的决定。 背景 某纳税人通过出售其公司资产而获得$704,129的资本收益。他声称自己有权获得小型企业资本收益税优惠,其应课税收入应削减至零。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何 时才能认为资产已被出售,到底是当该纳税人、其合作伙伴与购买人在2008年8月7号开始执行框架协议后,还是当销售合同在2008年12月17号正式执 行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该纳税人就不能享有小型企业资本收益税优惠。这是因为在这一天之前,他并能通过最大净资产值测试。 框架协议的前言写到:“供应商(即该纳税人及其合作伙伴)同意把资产出售给购买人,并且购买人也同意从供应商处购买资产,该资产属于在以下条款与条件中附表所描述的公司资产。” 框架协议表述道各项事宜 ‘受限于及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并且还声明道‘该供应商与购买人将会尽快执行一份正式的销售合同’。该协议还提到协议双方‘因此同意遵守本框 架协议的条款’。销售合同是一份正式文件,比框架协议涵盖更多的条款细节。有证据证明在框架协议执行后,协议双方的法律代表有就正式销售合同的条款进行了 持久的谈判。 决定 AAT决定,尽管有证据证明业界并不认为框架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毫无疑问地,协议双方都已经同意公司资产的出售与购买。框架协议是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而不仅仅只是‘一份经过同意的协议’。AAT 补充道,该协议并不需要等到销售合同执行后,才能作实。协议中提到的协议双方会执行一份正式销售合同并不意味着在此合同执行前,上述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因此,AAT认为在框架协议执行时(也就是8月),该纳税人的公司资产属于已被出售。 这个决定对小业主来讲既是风险也是机会。详情请电。 (以上只代表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有关建议不能作为你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34期 –小型企业资产收益税豁免与‘相关企业’
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收益税(CGT)将可以得到减免: 1. 企业与‘相关企业’的年总收入低于2百万;或企业与‘相关企业’的总资产净值不能超过6百万; 2. 产生资产收益税的资产是生意资产。比如企业或者‘相关企业’使用的仓库。 我们可以看到上面的条件中每一条都有提到‘相关企业’,那么何为‘相关企业’呢? 1. 企业与‘相关企业’中有一方对另一方有控制权。 2. 企业与‘相关企业’都同时被第三方企业所控制。 ‘控制权’指的是一方实际控股(beneficially own)另一方。谈到家庭信托时,很多人都会以为受信托人或是受益人对信托有控制权,其实不然,请看以下例子: ABC 信托的信托人是XYZ公司,一家小型企业。 而信托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是K女士。K女士同时控制另外一家大型私人企业Jigsaw。因此,如果K女士对ABC 信托有所谓的‘控制权’的话,那么尽管ABC信托本身满足小型企业的要求,但Jigsaw属于其‘相关企业’,所以不可以获得资产收益税豁免。 但是,法庭发现,ABC信托的任命人(appointer)C先生有权去除XYZ公司作为ABC 信托受托人的职务。并且,C先生必须听从信托受益人之一的G先生的意愿。因此,法庭最终裁定G先生才是控制ABC信托人,K女士只是所谓的‘傀儡董事’,所以ABC信托与jigsaw并不属于‘相关企业’,信托可以获得小型企业资产收益税豁免。 尽管小型企业资产收益税豁免条款看起来对纳税人十分慷慨,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很棘手。不合理的运用将给纳税人带来灾难性后果。如您有实际需要,请来电咨询。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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