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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第15期 – 2013 财政预算浅谈之二
如上期所述, 现在将2013年度相关的预算内容概述如下: 个人和家庭 1) 已宣布2013-14年度的个人边际税率没有变化,和一样2012-13一样。个人收入在 $18,200以下免税。在加上低收入退税补贴, 实际免税额将超过2万。 但收入如超过$18,200的税务居民仍需报税。 现把税表重新抄录如下: 2) 2012/2013 个人收入$20,542元或家庭收入$33,693元(小孩再加3,094元) 以上才交医疗保险费。 3) 2014年医疗保险税将从收入的1.5%增加到2%,增加的税收用于国残疾保险计划。 4) 政府将逐渐取消净医疗费用退税补贴(net medical expenses tax offset),但对于正在处理的政府有相关的过度政策。从2013年7月1号开始,那些在2012-13年度中使用NMETO的纳税人将可以在2013-14年度中继续有权运用NMETO来抵扣税。 这就使得2013年的申请非常重要, 即使是很少的金额。 5) 从2014年3月1号开始,新生儿津贴将会被取消。家庭税收优惠计划A将会提高$2000,并且将会在第一名新生婴儿出生或者领养儿童当年发放。
税务常识第15期– 2013 财政预算浅谈之二
如上期所述, 现在将2013年度相关的预算内容概述如下: 个人和家庭 1) 已宣布2013-14年度的个人边际税率没有变化,和一样2012-13一样。个人收入在 $18,200以下免税。在加上低收入退税补贴, 实际免税额将超过2万。 但收入如超过$18,200的税务居民仍需报税。 现把税表重新抄录如下: 2) 2012/2013 个人收入$20,542元或家庭收入$33,693元(小孩再加3,094元) 以上才交医疗保险费。 3) 2014年医疗保险税将从收入的1.5%增加到2%,增加的税收用于国残疾保险计划。 4) 政府将逐渐取消净医疗费用退税补贴(net medical expenses tax offset),但对于正在处理的政府有相关的过度政策。从2013年7月1号开始,那些在2012-13年度中使用NMETO的纳税人将可以在2013-14年度中继续有权运用NMETO来抵扣税。 这就使得2013年的申请非常重要, 即使是很少的金额。 5) 从2014年3月1号开始,新生儿津贴将会被取消。家庭税收优惠计划A将会提高$2000,并且将会在第一名新生婴儿出生或者领养儿童当年发放。
税务常识第11期 – GONSKI 教育的改革
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已宣布,新南威尔士州将实施全国Gonski 教育的改革,提供50亿元的教育经费给 新南威尔士州的学校。州长表示所需资金中17亿元已经确定,为了筹集另外 33亿元,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暂时推迟废除州 政府协定的一些税包括消印花税等以得到更多的税收。 根据州政府间协议,新南威尔士州已同意取消各种关税和其他税。有些已经被废除,例如雇用协议税。但是业务资产的转让,非上市的有价证券和贷款的印花税废除被推迟。你可能还记得,这些印花税原定于2012年7月被废除,但在2012年6月政府藉GST收入下降的借口推迟到2013年7月1日废除。现在又被推迟,而且没有说推迟多久。 这一决定将影响到从2013年7月1日准备在新洲资产重组的生意 – 例如简单将生意从信托转到公司名下,将多付生意市值的4%的税。尽管这样,如果您计划从7月1日起资产重组,佳信会计提醒您还是有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重组。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6期 –海外收入与非澳洲税务居民
最近有关海外收入的税局来信很多。 其中焦点之一就是纳税人是否是澳洲税务居民。 最近行政上诉法庭(AAT)的判定又为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背景 纳税人在1985年从新西兰移居到澳大利亚,并且从2007年12月开始任职于阿联酋一家工程公司。该纳税人把其在布里斯本的物业出租给他的儿子,并让其 看管他所拥有的各种投资物业。该纳税人于2008年2月通过其英国护照获得阿联酋的签证,并且他还在其用工合同上把新西兰作为其遣返目的地。该纳税人的工 资是直接转账到其在阿联酋的本地银行账户上的。 AAT还指出,该纳税人原来在澳大利亚所拥有的健康保险后来也取消了。 由于税局认为该纳税人在 2008年属于澳洲居民纳税人,它对该纳税人在阿联酋工作所得的工资进行纳税。该纳税人辩解道尽管在他前往阿联酋以前,他的居住地为澳大利亚,但是在他离 开澳大利亚那天开始,他的居住地就已改为阿联酋。并且,尽管他在布里斯本拥有物业,但是并没有意愿要回去居住。可税局认为该纳税人没有把其物业出售,并且 对其租赁安排的真实性有所怀疑。 裁决 法庭认为该纳税人‘很明显从2007年12 月就开始在阿联酋居住,而不是澳大利亚’,并且他在阿联酋有一份长期用工合同,以及只会因工作需要才会回澳大利亚。当该纳税人回澳大利亚时,他也只会居住 在酒店而不是在一个所谓的家。相比之下,该纳税人在阿联酋有一个‘实用性强’并且‘装修妥当’、可被认为会‘长期居住’的房屋。 法庭最终裁定该纳税人的居住地从其在2007年12月离开澳大利亚前往阿联酋开始就已是阿联酋,而不是澳大利亚。因此,该纳税人在2008财政年属于非澳洲居民纳税人因此海外收入不在澳洲上税(由于阿联酋无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则在任何地区都不上税)。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10期 – 自我教育费用抵扣和养老金增加
为了减少财政赤字,政府拟定对与工作相关自我教育的费用抵扣加上限,并称这项改革节省的钱将用改进学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中。 在目前的情况下,自我教育费用抵扣的数目是无上限的,可抵扣的教育开支包括正规学历和相关的学费,课本,文具和差旅费和会议,研讨会和自我组织的考察团。由于这类抵扣的金额没有上限,政府称有些纳税人将有些费用如头等舱机票,五星级住宿和昂贵的课程等都算在自我教育费用里面, 比如一些专业团体甚至自己组织的 “高尔夫会议”或是“夏威夷培训”等等。 政府将引进自我教育费用上限即从2014年7月1日起,工作相关的个人进修开支抵扣的上限是每人$ 2,000。这项限制但是不适用与雇主为雇员提供教育的费用抵扣。 根据ATO近期数据显示,每年纳税人为拿到正式学位资格而申请的抵扣费用为$ 905,对于其他支出,如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等只有几百元,仍远低于上限。由此可见这项措施针对性很强,主要对象是“高尔夫会议”或“夏威夷培训”等名为教育的旅游。 最低养老金的增加 雇主注意- 雇员最低养老金将逐步从9%上升至12%- 从13年7月1日起, 养老金将从9%增至9.25%;之后每年递增0.25%。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4期 – 亏损退税 (LOSS CARRY-BACK)
2013年2月13日,政府引进新的税法修正案,其中该法案包含了亏损退税(“Loss Carryback”)措施。 亏损退税简单的说就是允许本年属于纳税亏损状况的企业用前两年所支付的所得税来申请退税, 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2015-16财政年度, Aus Co的税收亏损为 30万。 该公司在过去三年中都属于应课税状况,并且都有纳税。 该公司的赋税账户(”Franking Account”)余额为8万。 财政年度 应课税收入 应付税款 可退还税款抵扣 2012-13 $1500百万 $45万 2013-14 $1500百万 $45万 2014-15 $1500百万 $45万 $0
税务常识第5期-养老金的改革
澳洲政府于2013年4月5日宣布,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养老金政策改革,主要变动入下: 免税的养老金收入上限为$100,000 – 从退休基金资产上获得的盈利 每人$100,000以下免税。$100,000 以上收15%的税。假设养老金资产每年收益5%的话,那么它就只对资产超过2百万以上的自管养老金才有影响。政府的这项政策看上去宽松, 影响的人有限。但是对一般的养老金来讲,由于收入包括资本增值, 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不受到影响, 比如卖房的那年收入还是有可能超过10万的。对2014年7月1日以前买入的资产,其产生的资本增值将按特别条款来计算。 优惠养老金供款上限 – 现年60岁及以上的人,从13年7月1日起优惠养老金供款上限将增加到$35,000, 而不是现在每人$25,000。从14年7月1日起,适用人群增加到50岁以上。 退 还多于的优惠养老金供款 – 从2013年7月1日起所有人都能撤回其支付优惠供款的多余部分,多余款按照个人的边际税率(加上利息费用)征税。 这项政策应该是个利好消息。 现有政策是1万的上限,而且只能有一次机会。 因此在2013年7月1日前大家还是要密切注意不要超过25,000的上限。 另外要注意的是这些措施是由于政府受到各方压力而不得不提前宣布, 以减少对五月预算无休止的猜测。 但是政府并没有说这就是全部措施, 5月的预算还有一些“惊喜”的可能。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佳信会计咨询电话:02 9267
税务常识第7期- 小生意基准 (“BENCHMARKING”)
最近一位小业主的花店业务被税务局审核,因为在她2008年的纳税申报单,她报告的“销售成本”26万是总收入的 83%,而这个行业的销售成本基准比例是44%-54%。 税 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证明她是正确地记录和报告她的生意收入。她的税务代理转发给税务局 2008年4月至7月期间有关 EFTPOS账单,一些收银记录清单,收银记录收条,银行帐户报表,几个银行存款单。税局认为该纳税人没有保持足够的记录,要求她补交13万包括罚款在内 的税额。纳税人对于要求补交收入税和消费税不认同,并上诉到法庭。 但是法庭认为纳税人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她2008年度花店业务总收入的计算是正确的,特别是现金部分。法庭认为纳税人有如下问题: · 收银机有缺陷; · 2008年6月 以前收银磁带丢失; · 账本从来没有核对; · 收银记录清单不可靠。 总上所述,法庭认为税务局用小生意基准来评估该纳税人的税收包括罚款是合理的。并且特别指出, 小业主们应该看到,没有一个运作完善的收银机,不完整的保持好收银记录,单凭现金存单得出生意的收入是不会被税局及法院接受的。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适用每个人,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8期 – 近期案例:投资房扣税
夫妇租金收入分摊 行政上诉法庭(AAT)最近拒绝某纳税人要求对其出租物业租金分摊的上诉。纳税人提出他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应有他的妻子 (已分居)和他平均分担,虽然他的物业属于他个人名下。纳税人称,该物业是他和他前妻“税法伙伴关系”形式下的 资产。他还认为,该物业是由夫妻共同基金购买的,因此是夫妻共有资产,各占一半。而相应的租金收入也应个分一半。 但是税务局(ATO) 认为,该物业只在纳税人的名下,租金收入都属于他一个人。 AAT支持税务局的观点,称 由于前妻未能出庭提供证据,以及缺乏书面文件,难以证明纳税人和他前妻是合作伙伴关系。另外 AAT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物业是夫妻“共同拥有”,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取的收入。 有 心的读者或许还记得在我们前几期提到的物业出租案件中,有个类似的案件,但AAT裁定的结果不同。某纳税人在其2008纳税年度中对其两出租物业进行税前 扣除的申报,该纳税人连同其两个儿子共同拥有此两物业,并且2008年的一半时间,他们都把这两物业出租给该纳税人的前夫和其中的一名儿子。 在2008年的纳税申报中,该客户申报了50%的租金收入和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税局认为上述的租赁情况并不是商业性质的 ,因此对所申报的税前扣除不予批准。 然而,AAT发现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纳税人对其前夫或儿子提供任何帮助。此外,AAT提出该纳税人所收取的租金与税局提供的市价租金相差不大。因此纳税人胜诉。 两个案件都说明房产法律所有权的重要性,一旦建立,它的税务结果就基本固定了。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税务常识第9期 – 小生意增值税减免 – 最高净资产(MAXIMUM NET ASSET VALUE)测试
纳税人是经营洗车业务的小业主,在2007-2008 年 卖出 公司获得超过100万资本收益。他没有将资本收益报入当年的总收入,而是声称有权申请小生意增值税减免(即积极资产50%减免以及50万退休优惠)。然而 税务局认为该纳税人最高净资产超过500 万, 故不能享有小生意增值税减免。 双方争论的归于以下两点: 1) 该纳税人和他妻子共同拥有一套在昆士兰的房产,该房产前7年都是出租的,但在他卖出洗车业务时,该房产已经收回准备作为度假房自用。该房产是否排除在最高净资产(MNAV)测试以外呢? 2) 尽管该纳税人的妻子没有公司任何股权, 她的资产是否也应算在最高净资测试里呢? 行政上诉法庭AAT作出以下判定: 1)他妻子的资产不包括在最高净资产测试里, 因为她在公司无任何股权。 法庭注意到尽管相关法律认为 由于伴侣关系她 自动被认为是纳税人的相关“实体”, 她的资产却不在计算最高资产的范围内。 2) 该纳税人在昆士兰的房产包括在最高净资产测试里。AAT 认为 该房产使出租了7年的投资房,并不能因为在纳税人卖出业务前几个月准备度假自用 而改变这个事实。任何准备自用,
税务常识第1期- 税表修正有效期 (AMENDMENT PERIOD FOR TAX RETURN)
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个人与企业在完成当年的税收申报后,税务局有权在一定期间内审查并修正其税收评估表,而个人及企业也有权在这期间内对发出的评估表进行上诉或修正请求。我们把这一期间称之为税表修正有效期。 对于大多数税收申报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小型企业来说, 其税务审查有效期为2年。两年后税局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均不能再改动已报的税表。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税务审查有效期则为4年: 1、 个人运营一家中型到大型企业,并且此企业不属于简单税收系统(Simplified tax system)。 2、 个人是某一合伙或信托企业的受益人,并且此生意是中型到大型企业以及不属于简单税收系统。 3、 个人收到海外收入, 资本增值(或亏损), 从相关企业获得收入等等。 但有时有些客户可能不知道自己获得一些收入, 比如信托分配等。 在无此收入时, 客户修正有效期只有2年。 两年后税局认为你有信托收入, 是否它还有继续修正的权利呢?最近亚兹贝克一案进一步提供了法院对税务修正有效期是2年还是4年问题上的看法。 该案件中,亚先生是某一全权信托的潜在受益人。 他在2005年报税的时候认为自己没有信托收益。 接近4年后,税务局对信托的审查发现$210万的收入并对亚先生就此收益对其进行征税。亚认为自己当时只是潜在受益人,并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其税务修正 有效期应为2年,因此拒绝对此收益纳税。然而联邦法庭驳回亚的辩论,认为信托受益人包括潜在受益人,因此亚属于上述的情况2, 其税务修正有效期应为4年。最终,法庭判定税务局有权向亚先生在2005年从信托公司所得的$210万进行征税。
税务常识第2期-投资房扣税及海外收入
行政上诉法庭(AAT)最近作出两项决定如下: 1)允许某纳税人在其2008纳税年度中对其两出租物业进行税前扣除的申报 该纳税人连同其两个儿子共同拥有此两物业,并且2008年的一半时间,他们都把这两物业出租给该纳税人的前夫和其中的一名儿子。 在2008年的纳税申报中,该客户申报了50%的租金收入,同时,她也申报了50%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税局认为上述的租赁情况并不是商业性质的 ,因此对所申报的税前扣除不予批准。然而,AAT发现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纳税人对其前夫或儿子提供任何帮助。此外,AAT提出该纳税人所收取的租金与税 务专员提供的数据相差不大。综上所述,AAT 决定租金收入属于应课税收入,而所产生的费用都可用于税前扣除。 2)国外收入属于应课税收入 由于认定某纳税人属于澳洲居民,因此AAT 肯定税局对该纳税人在2006年至2008年中所获得的国外收入属于应课税收入的决定。该纳税人是在2005年与他的家人通过商业移民永久签证移居到澳大 利亚的。由于该纳税人曾为一名飞行员,因此有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在澳大利亚。 如前所诉,如果该纳税人是非税务居民,所得海外收入不需纳税。但如果是的话,他所得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都是应课税收入。AAT称在此案件中,此纳税人很明 显属于“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其中包括,该纳税人在其申请永久居民签证时已表明其在澳大利亚生活的意愿,并且他的家人都住在澳大利亚,而他在海外工作时都住在酒 店。AAT还指出,该纳税人持有澳大利亚的驾驶执照、私人医疗保险、银行账户,以及拥有澳大利亚的投资物业。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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