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信托在分配利润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源于某些所谓的受托人 (”the Trustee”) 实际上并没有权利获得信托的利润分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是由于这些信托契约其实已清楚地写明这些受托人(包括现在的、以前的和未来的受托人)不能是信托的受益人。
2011年的一家庭法律案件里,法官发现信托利润分配的接受者是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实际
上并不是信托的合法受益人。如果信托契约中有事先地声明这家公司是其潜在受益人或不将它排除的话, 那么给这家公司相应的利润分配将是合法的。
如果仔细地阅读信托契约,可以发现其实大多数新南威尔士州的信托契约可能会有上述“排除”条款。这是因为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受托人(包括现在的、以前的和未来的受托人)不能受益的情况下,转换受托人(比如房产信托的转换)才能享受印花税减免。
新南威尔士州是澳大利亚唯一有这一条款的区域,因此区域内的信托契约多含有类似的条款。受托人在签订契约时一定要认真地检阅,避免日后在分配利润时产生纠纷。对税务代理来说, 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分配前检阅信托契约。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