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个人与企业在完成当年的税收申报后,税务局有权在一定期间内审查并修正其税收评估表,而个人及企业也有权在这期间内对发出的评估表进行上诉或修正请求。我们把这一期间称之为税表修正有效期。
对于大多数税收申报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小型企业来说, 其税务审查有效期为2年。两年后税局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均不能再改动已报的税表。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税务审查有效期则为4年:
1、 个人运营一家中型到大型企业,并且此企业不属于简单税收系统(Simplified tax system)。
2、 个人是某一合伙或信托企业的受益人,并且此生意是中型到大型企业以及不属于简单税收系统。
3、 个人收到海外收入, 资本增值(或亏损), 从相关企业获得收入等等。
但有时有些客户可能不知道自己获得一些收入, 比如信托分配等。 在无此收入时, 客户修正有效期只有2年。 两年后税局认为你有信托收入, 是否它还有继续修正的权利呢?最近亚兹贝克一案进一步提供了法院对税务修正有效期是2年还是4年问题上的看法。
该案件中,亚先生是某一全权信托的潜在受益人。 他在2005年报税的时候认为自己没有信托收益。 接近4年后,税务局对信托的审查发现$210万的收入并对亚先生就此收益对其进行征税。亚认为自己当时只是潜在受益人,并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其税务修正 有效期应为2年,因此拒绝对此收益纳税。然而联邦法庭驳回亚的辩论,认为信托受益人包括潜在受益人,因此亚属于上述的情况2, 其税务修正有效期应为4年。最终,法庭判定税务局有权向亚先生在2005年从信托公司所得的$210万进行征税。
以上这个案例要求在信托收入分配尤其是信托决议的起草方面要非常谨慎。 同时如果您有海外收入的话, 也要注意有关资料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