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公司里,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有发生。由于借款不属于股东的应税收入,因此股东可以以借款之名,从公司获得收入而不需要缴税。因此,税局订立了假定股息条款(Division 7A)来对上述做法进行监督。
什么样的公司借款会受到制约?
假如借款款项在公司报当年税前还没有还清,或者没有一份合法的借款协议,那么此款项将会被视为同股利分配处理。
此种股利是不带franking credit。拿到过股利的人都知道,通常来讲如果账上转了7元的免税股利,那么都会有3元的税款返还。但在7A分案下,股利将不会有3元的税款返还, 即使公司已交税。
如果股东与公司已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那么公司必须保证股东会在借款后的第二年的6月30号前偿还税局规定的最低偿还金额,不然此借款将视为股利分配处理。
例如,如果款项是在2013/14年借出,并且有签订合法的借款协议,那么还款会在2014/15年开始, 而根据税局的要求,第一笔款项必须在2015年6月30号前付清。
偿还金额是如何确定?
最低偿还金额是包括本金与利息的, 而利率是根据7A法案里的基准利率来计算。
税局表示从2014年7月1号起,年度基准利率为5.95%。
避免公司借款被视为股利的方法
- 保证每年都有一份合法的借款协议
- 在截止日期前把款项还清
- 把股东借出的款项当成是发给股东的工资来上报
- 把借出款项或是最低偿还金额当成是给股东发的带franking credit的股利来上报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