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我们将解释和说明家庭信托里面的各个角色和职能。
大部分的家庭信托会有:
建立人(Settlor):一般是会计师或者律师,负责起草信托契约(“Trust Deed”),定立信托契约的内容,对象和运行的目的。 建立人不能从信托收益。
信托人(Trustee):信托人权利范围非常宽,例如他们可以买卖股票,出租房产,管理生意,总的来说,他们主要负责家庭信托的管理和日常运行,所以他们是家庭信托主要的服务者.独立的个人或者以公司都可以作为信托人. 无论是个人或者公司做信托人, 他们都需要承担家庭信托的一切责任. 特别是财政方面, 如果家庭信托出现债务问题,信托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如果信托人是公司,则用公司财产)去偿还债务。 一般来讲, 如果信托是用来做生意的, 信托人则最好是有限公司。
受益人(Beneficiaries):可以简单看作是家庭信托服务的对象,他们有接受家庭信托分配利益的权利.如果单纯从独立的受益人角度去看,他们只是单方面接受信托利益而无法控制家庭信托的利益分配;然而从税务角度看,他们却是帮助分担税务压力的人.家庭信托里面,一般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
指定人(Appointor):可以看作是家庭信托的总指挥,因为他有权利控制家庭信托的财产,增加和减少家庭的信托人,信托成员和受益人的实体。 指定人是需要注明在的信托契约里面的。
家庭信托主要是根据信托契约所写而定立的,但是口头协议也成立。 但是最近零售业大亨所罗门在这方面吃了大亏。 他说以子女为信托人口头建立的近两亿资产的信托是以他为收益人的。结果现在子女同配偶分家, 连信托资产也包括进去了。 因此契约不仅一定要有, 它的条款也很重要。至于下周,我们还会继续介绍家庭信托的好处, 尤其在税务方面的使用。请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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