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客税
2017 年1 月1 日颁布了针对背包客的新税率,背包客雇主也将受到新规定的约束。根据规定,雇用(或有意雇用)背包客的公司必须在澳洲税务局(ATO)进行注册登记。背包客为持417 或462 签证,享有在澳工作权利的个人。背包客雇主在ATO 进行注册是非常重要的,未注册的雇主需要支付更高的预扣税税率。目前,注册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17 年1 月31 日。只要雇主于1 月31 日之前在ATO 进行注册,即可在2017 年1 月1 日后继续使用较低的预扣税税率而不需承担罚款。
电子产品
根据ATO 发布的新法案,商品服务税(GST)的适用范围将延伸至海外供应商售予澳洲消费者的电子产品与其它服务(例如电影、音乐、应用、游戏及建筑或法律服务)。向澳洲消费者出售电子产品及服务的海外企业,如该业务持续至2017 年7 月1 日后,且年营业额超过$75,000,一律需要注册GST,并从2017 年7 月1 日起向ATO 上报缴纳GST。
例如,一家海外公司向澳洲消费者提供为期12 个月的软件下载订阅服务,2017 年7 月1 日以后的部分,需缴纳GST。
海外信托的资本收益
根据1936 年颁布的所得税评估法(ITTA) 第95 章,信托相关的应税收入需按照澳洲税务居民的标准计算。但是,TD 2016/D4 中提出,如海外信托的资本来源不属于“澳大利亚应税资产(TAP)”,则以上有关居民状态的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非澳大利亚应税资产(TAP)的海外信托,如发生资本所得税事件(CGT Event),在计算信托的应税(净)收入时,可忽略其资本收益或损失。
此外,资本所得税事件中的获利将不被视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资本收益。但是,如果海外信托的受益人为澳洲税务居民,根据Section 99B 的要求,该受益人需为获取的所得缴纳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ATO 规定,不论信托公司持有该资产的时间有多长,受益人都无法享受资本所得税优惠。并且,受益人不能使用相关资本损失抵消其他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