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租金收入分摊
行政上诉法庭(AAT)最近拒绝某纳税人要求对其出租物业租金分摊的上诉。纳税人提出他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应有他的妻子 (已分居)和他平均分担,虽然他的物业属于他个人名下。纳税人称,该物业是他和他前妻“税法伙伴关系”形式下的 资产。他还认为,该物业是由夫妻共同基金购买的,因此是夫妻共有资产,各占一半。而相应的租金收入也应个分一半。
但是税务局(ATO) 认为,该物业只在纳税人的名下,租金收入都属于他一个人。
AAT支持税务局的观点,称 由于前妻未能出庭提供证据,以及缺乏书面文件,难以证明纳税人和他前妻是合作伙伴关系。另外 AAT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物业是夫妻“共同拥有”,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取的收入。
有 心的读者或许还记得在我们前几期提到的物业出租案件中,有个类似的案件,但AAT裁定的结果不同。某纳税人在其2008纳税年度中对其两出租物业进行税前 扣除的申报,该纳税人连同其两个儿子共同拥有此两物业,并且2008年的一半时间,他们都把这两物业出租给该纳税人的前夫和其中的一名儿子。 在2008年的纳税申报中,该客户申报了50%的租金收入和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税局认为上述的租赁情况并不是商业性质的 ,因此对所申报的税前扣除不予批准。
然而,AAT发现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纳税人对其前夫或儿子提供任何帮助。此外,AAT提出该纳税人所收取的租金与税局提供的市价租金相差不大。因此纳税人胜诉。
两个案件都说明房产法律所有权的重要性,一旦建立,它的税务结果就基本固定了。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