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小业主的花店业务被税务局审核,因为在她2008年的纳税申报单,她报告的“销售成本”26万是总收入的 83%,而这个行业的销售成本基准比例是44%-54%。
税 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证明她是正确地记录和报告她的生意收入。她的税务代理转发给税务局 2008年4月至7月期间有关 EFTPOS账单,一些收银记录清单,收银记录收条,银行帐户报表,几个银行存款单。税局认为该纳税人没有保持足够的记录,要求她补交13万包括罚款在内 的税额。纳税人对于要求补交收入税和消费税不认同,并上诉到法庭。
但是法庭认为纳税人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她2008年度花店业务总收入的计算是正确的,特别是现金部分。法庭认为纳税人有如下问题:
· 收银机有缺陷;
· 2008年6月 以前收银磁带丢失;
· 账本从来没有核对;
· 收银记录清单不可靠。
总上所述,法庭认为税务局用小生意基准来评估该纳税人的税收包括罚款是合理的。并且特别指出, 小业主们应该看到,没有一个运作完善的收银机,不完整的保持好收银记录,单凭现金存单得出生意的收入是不会被税局及法院接受的。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适用每个人,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