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海外收入的税局来信很多。 其中焦点之一就是纳税人是否是澳洲税务居民。 最近行政上诉法庭(AAT)的判定又为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背景
纳税人在1985年从新西兰移居到澳大利亚,并且从2007年12月开始任职于阿联酋一家工程公司。该纳税人把其在布里斯本的物业出租给他的儿子,并让其 看管他所拥有的各种投资物业。该纳税人于2008年2月通过其英国护照获得阿联酋的签证,并且他还在其用工合同上把新西兰作为其遣返目的地。该纳税人的工 资是直接转账到其在阿联酋的本地银行账户上的。 AAT还指出,该纳税人原来在澳大利亚所拥有的健康保险后来也取消了。
由于税局认为该纳税人在 2008年属于澳洲居民纳税人,它对该纳税人在阿联酋工作所得的工资进行纳税。该纳税人辩解道尽管在他前往阿联酋以前,他的居住地为澳大利亚,但是在他离 开澳大利亚那天开始,他的居住地就已改为阿联酋。并且,尽管他在布里斯本拥有物业,但是并没有意愿要回去居住。可税局认为该纳税人没有把其物业出售,并且 对其租赁安排的真实性有所怀疑。
裁决
法庭认为该纳税人‘很明显从2007年12 月就开始在阿联酋居住,而不是澳大利亚’,并且他在阿联酋有一份长期用工合同,以及只会因工作需要才会回澳大利亚。当该纳税人回澳大利亚时,他也只会居住 在酒店而不是在一个所谓的家。相比之下,该纳税人在阿联酋有一个‘实用性强’并且‘装修妥当’、可被认为会‘长期居住’的房屋。
法庭最终裁定该纳税人的居住地从其在2007年12月离开澳大利亚前往阿联酋开始就已是阿联酋,而不是澳大利亚。因此,该纳税人在2008财政年属于非澳洲居民纳税人因此海外收入不在澳洲上税(由于阿联酋无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则在任何地区都不上税)。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