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庭在一案件中指出已婚夫妇搭档不属于合伙人关系,也不是在经营一个生意,因此不能抵扣消费税。
案件中的一对夫妻购买了郊外的一块地,然后在上面建了一栋住宅楼。这对夫妇有意把住宅楼出租成短期度假屋。他们还计划在空地种植橄榄树,把收成用来生产食用橄榄油,并且还打算养殖山羊。这对夫妇在2009年10月签署了一份合伙人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并注册了消费税,生效日期为2009年9月29 日。在他们的会计师建议下,在2010年初 他们把合作协议的生效日期推前到2007年1月1日,以便于对之前所支付的消费稅进行抵扣,其中包括
房屋的建筑费用,汽车费用和餐饮费用等等。
税局对这进行了审核,结果认为这个合伙人协议不具备注册消费税的资格 , 甚至他们都不是在经营生意。因此,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所申报了的$38,000消费税是不正确的。
法庭的结论是税局的审核结果是正确的。法庭认为证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0年的三年里, 这对夫妇一直是在规划合伙经营,只能作为预备生意性质。在那三年里既没有租金收入,又没有种橄榄树,也没有养殖山羊。即使他们签署了合伙协议,也不符合消费税法中经营生意的定义。另外法庭还发现夫妇的住宅楼并不是他们声称的旅店,而是个三房的豪华私人住宅。因此即便夫妇形合伙进行了生意,由于出租私人住宅不交GST, 建造这栋住宅楼的费用也是不能退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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