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是否属于澳洲居民纳税人这一观点上,总是有很多可以争论的地方。税务局也不是总能给出正确结论,通过正常的渠道纳税人也可以要求它对自己的结论修改。以下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纳税人是爱尔兰公民,持澳大利亚工作假期签证于2011年6月30日来澳,并与2012年6月29日 离开。离境前他作为澳洲居民纳税人递交了2012财年税收表。但是税务局不认为在2012 财年 他是澳洲税务居民,因此修改了他的税表。澳洲非税务居民澳洲收入税较高。
纳税人提出反对,但税局认为反对无效。纳税人只好向行政审裁法庭申请对税局的决定进行复审。
就在法庭接受审理此案前夕,税局通知法庭,经过进一步考虑,虽然对纳税人在海外有长年居住的住所这一点不满意,他们认为纳税人反对有效。换而言之,承认纳税人可以在2012年作为澳洲居民纳税人交税。法庭同意了税局的决定。
但纳税人似乎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他认为税局同意他的反对有效,并没有澄清争议的问题。 他想知道是什么原因税局认为他是澳洲居民纳税人,而不是只给一个答案。只有通过法庭听证会才能把税局如果裁定的原因弄清楚。他同时列举了下面几条相关法律的原则,认为税局应该从这些原则来阐明他们的决定:
- 税法关于澳洲居民居住的定义,以及签证相关的相关性,临时就业的相关性,家庭关系的相关性,休闲或临时的相关性等等;
- 税法关于对澳洲居民183天的测试;
- 以及税局网站以及相关条例等等的适用性等等。
很遗憾法庭认为这将是一种浪费资源的举动。 由于澳洲税法并没有对居民测试由硬性规定,而是就事论事。我们认为即使法庭作出决定也只是针对其个人当年的情况,即使对他以后也没什么参考作用。
有人问一个人可不可以在一个税务年度又是税务居民有是非居民呢?请看下星期文章。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