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马先生和他的夫人从事进口轴承的批发业业务,两人都是私人公司的董事。
在2008年1月,税务局 对他们的公司2001到2006 的 收入进行审计。审计发现,公司的所得税申报金额中“支付给相关人员”一项实际上是付到纳税人的联名银行账户。纳税人并没有在自己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把这款项作为收入申报。
纳税人的妻子去世于2008年9月。她的丈夫是她的遗产的执行人。
纳税人声称付款占工资支付他的三个孩子和他的侄子。
税务局在审计中对纳税人和他妻子的个人税表进行修订,称从公司付到他们联名账户的款项时他们各年的收入,并处以50%的税收短缺的行政处罚罚款。
法庭对案子审阅后,作出以下裁决:
1。修订评估是否超标?
法庭认为,纳税人的孩子们确实为公司工作了很多时间,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声称的工作时间。因此,只有一小部分的金额可以代表孩子们的工资。
法庭认为还认为侄子确实为公司工作,该公司转到银行帐户钱中一部分应该以信托方式支付侄子的工资。
签于上述原因,税务局对纳税人收入的修订评估过多。
2。行政处罚是否应预留?
该法庭认为,50%的税收短缺的行政处罚罚款适当,没有减免的必要。
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一下小生意业主,如果你是公司的director,从你的公司转钱到个人的账户,这笔款项是要做为你个人的收入报税的。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