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监管机构总是难以跟上不断变化的技术、商业模式和筹资方式,然而,政府最近的改革和一系列新的举措力求于使企业免于过度监管、缺乏弹性的税收制度和造成非预期的后果。
企业结构改变的税收减免
一个企业通常会扩大其企业结构, 根据2016年7月1日起的新规定,如果您的企业出于商业原因,真正地需要从一个企业结构转向另一个结构,只要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您可以在不产生额外赋税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资产转移到任何企业结构(例如,个体商人、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时,如果满足以下关键条件,这种新形式的重置营业资产可以完全获得所得税减免:
- 该交易是真实并是生意持续的结构重组。因此,税收减免特许权不能用于赎回或出售企业。
- 每个交易方都为小企业(收入低于200万澳元,虽然这个界限可能会增加到1000万澳元),或者在交易发生年份与小企业有关。这个营业额测试会受一些分组方式的影响。
- 企业所有者(拥有资产最终经济所有权的人)和这些资产中的份额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 目前用于转移的资产是当前所有者或某些关联方正在使用的。
- 原始实体和新结构的实体都需要是澳大利亚居民。
- 参与交易的各方必须共同申请转变结构。
- 参与交易的实体都不是养老基金或免税实体。
激励天使投资者
对于初创公司来说,在商业化之前,通常难以获得资金,而且早期阶段的创新投资(通常被称为“天使投资者”)往往有很大风险,但是投资一旦成功,收益颇丰。新税法为这些早期投资于创新型初创公司的企业提供了激励:
- 投资于澳大利亚创新型公司新发行股票将获得投资价值20%的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最高抵扣额为20万澳元。
- 如果持有其股票1至10年,投资者可以不计股票实现的资本收益 (CGT)。
研发税收激励措施
研发税收激励措施已经存在多种形式,但是仍值得去思考。 政府提供这个税收抵扣,用于鼓励公司进行有利于澳大利亚的研发活动。 目前税收抵免适用的公司为:
- 总营业额低于2000万澳元的公司(除非被免税实体所控制)可获得43.5%的可退还的税收抵免
- 所有其他类型的公司可获得 38.5%的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
如果公司在本收入年度的名义研发扣除费用已经超过1亿澳元,研发税抵扣率将降至公司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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