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我们再来看一个在是否属于澳洲居民纳税人这一观点上有争议的案例。
纳税人是法国公民,持澳大利亚工作假期签证于2010年12月3号来澳,于2011年10月30日离境,又于2011年11月23日再次入境,5天后又离开澳洲。期间 他打了几个散工并换了三次居住地点。纳税人至始至终没有要留在澳洲的想法,申请工作假期签证时也以法国作为他的原居地。在签证申请表上的问题如“你是否作为另外一个国家纳税人居住在澳洲”, 他回答“是”, 并指出另外一个国家是“法国”。
在最终离开澳洲前,他以澳洲纳税人身份向税局递交了2012年度税表。税局认为他不是澳洲居民纳税人,因此修改了他的税表。纳税人提出反对,但税局认为反对无效。纳税人只好向行政审裁法庭申请对税局的决定进行复审。
法庭指出纳税人在澳期间时期横跨2011,2012 两个财政年。对于他的2011年税表,税局接受他是属于澳洲居民纳税人,而对于2012年税表则不接受。纳税人的情况在两个财政年并没有发生变化,税局没有解释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最终法庭裁定,纳税人在澳期间有固定的居所,从事有关工作,因此在2011年11月离境前他是澳洲居民纳税人,有权按比例享受免税部分。法庭还指出,纳税人在申请签证或移民是提供的信息不能作为判断他是不是澳洲居民纳税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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