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收益税小生意减免有很多优惠,但是也备受争议。比如最近行政上诉法庭 (AAT)作出的有关资产出售日期的决定。
背景
某纳税人通过出售其公司资产而获得$704,129的资本收益。他声称自己有权获得小型企业资本收益税优惠,其应课税收入应削减至零。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何 时才能认为资产已被出售,到底是当该纳税人、其合作伙伴与购买人在2008年8月7号开始执行框架协议后,还是当销售合同在2008年12月17号正式执 行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该纳税人就不能享有小型企业资本收益税优惠。这是因为在这一天之前,他并能通过最大净资产值测试。
框架协议的前言写到:“供应商(即该纳税人及其合作伙伴)同意把资产出售给购买人,并且购买人也同意从供应商处购买资产,该资产属于在以下条款与条件中附表所描述的公司资产。”
框架协议表述道各项事宜 ‘受限于及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并且还声明道‘该供应商与购买人将会尽快执行一份正式的销售合同’。该协议还提到协议双方‘因此同意遵守本框 架协议的条款’。销售合同是一份正式文件,比框架协议涵盖更多的条款细节。有证据证明在框架协议执行后,协议双方的法律代表有就正式销售合同的条款进行了 持久的谈判。
决定
AAT决定,尽管有证据证明业界并不认为框架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毫无疑问地,协议双方都已经同意公司资产的出售与购买。框架协议是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而不仅仅只是‘一份经过同意的协议’。AAT 补充道,该协议并不需要等到销售合同执行后,才能作实。协议中提到的协议双方会执行一份正式销售合同并不意味着在此合同执行前,上述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因此,AAT认为在框架协议执行时(也就是8月),该纳税人的公司资产属于已被出售。
这个决定对小业主来讲既是风险也是机会。详情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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