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房产买家对部分房产需直接向税局缴纳商品服务税GST的法例通过后,税务委员会对如何管理并遵循该新规发布了法律伴随裁决草案。
大致而言,从2018年七月一号起,购买新居住物业或新拆分居住物业的购买者(而非卖方),需要直接向ATO 税局缴纳GST。
该法规确认当在房产交付缴款并成为应税用品时(taxable supply)的当天或之前一天,购买者必须把GST缴纳给ATO。ATO同时也确认了,支付房产定金时不需上缴GST。
居住物业和潜在居住物业用地的卖家在提供应税用品时(即提供售卖该房产时)必须向买家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说明此出售物业买家是否应缴纳GST给税局。
通常来说GST应缴款项是合同价的1/11。如果该房产买卖使用margin scheme的话,GST为合同价的7%。如果交易双方是关联人士,GST应缴款项为房产不含GST市场价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