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形成信託财產一部分的金额,不能成為收入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收到税务减免股息$70,000及缴付利息支出$75,000。受託人在该年度没有其他相关的收入开支,信託即有$5,000的损失。
然而,家庭信託契据定义“收入”由受託人决定。根据该契据,受託人从上年已积累或资本化了的收入中将$5,001的当成额外收入。这意味著家族信託在该年度有$1的可分配收入。
然而,跟据S97该年度没有信託收入。虽然该$5,001在年度开始是财產一部份,受託人可以视作為信託收入来分配,但它并不是由信託财產所衍生的收入。
為了税收目的,家族信託的一年的净收入是25000美元(税务减免股息$ 70,000加$30,000 Franking Credit减去利息开支$ 75,000)。
由於没有任何受益人可分配信託财產的收入,受託人将要支付Hobart家族信託的净收入$ 25,000的税款。
收入均等条款 – 通过一系统信託的名义金额
墨尔本家庭信託契据没有界定收入。因此,可分配收入会跟据一般信託法来计算,不包括资本增值。
受託人在2009-10年度得到$5,000利息收入及$2,500的资本增值。该年度的可份配收入$5,000,但要课税的净收入是$7,500。
目前该信託收入的受益人是作為悉尼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的。
悉尼家族信託,将整个墨尔本家族信託的净收入$ 7500(儘管实际分配到的只是$5,000)包括在其应课税收入内。
悉尼家庭信託契据定义“收入”為信託的净收入。然而,悉尼家庭信託的可分配收入只有$5,000,剩下的$2,500 “名义金额”包括在悉尼家庭信託的应课税收入,并不构成可分配收入的一部分。
假设悉尼家族信託在2010年6月30日或之前,将分配到的$5,000分发给其受益人堪培拉公司。虽然$5,000只是悉尼家庭信託契据定义中的三份一,它代表著全部“信託财產收入”。因此,堪培拉公司将就悉尼家庭信託的净收入7500元课税。
(以上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并不适用每个人, 有关建议不能作为您行动的依据)